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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新房装修分享会电话北京一名装修工人在

发表于:2025-10-24 12:12:03 来源:忆唯资讯

2019年,北京的张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60多万元的住房,令她意外的是,房子一天还未入住,一名装修工人竟猝死在施工现场。

2019年,张女士花60多万在房山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她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日期从2019年11月10日到12月30日,为期50天,装修款54500元。可是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装修期间,一名装修工人死在了自己的新房里。

事后张女士了解到,装修工人的死因为猝死,令张女士疑惑的是,装修工人为什么会在房屋内留宿,又会发生猝死呢?

张女士认为,装修公司疏于管理,装修工人违规留宿房内,造成工人死亡。事发后,装修公司自始至终不提及工人留宿行为,且对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一直未有明确说法。

张女士说,新房还没住,就非正常死了一个人,成了“凶宅”。不但房子贬值了,还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房子装修好后,有好几个月,自己都不敢搬进新家,一直租房居住。

事发后,张女士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要求对方支付损失,均被装修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4万元,共计25.4万元。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工人在装修房间内居住,属于行业惯例,猝死只是意外。

被告代理人说,对于死者住在工地的问题,首先这个是行业的惯例,另外,装修好的房屋装修工人自然不能居住,在装修好之前,他还属于工地,而且在双方的装修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不能居住,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原告的房屋价值也没有产生贬损。

原告代理人说,在房屋并未装修完成之前,由装修工人居住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属于行业惯例的问题,原告认为原告属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进行居住使用,应当由原告来行使相应权利,而非被告一方单方独立,可以决定,对于案涉房屋,被告已经明确并未告知原告。在装修期间,有工人进行居住使用,所以原告一方对于被告一方认为,装修工人可以进行居住的,该行业惯例不予认可。

装修公司还说,即使装修工人猝死在新房里,也不能把房屋定义为凶宅。

装修公司认为,他们按期交了房,张女士租房与本案无关。另外,2020年5月,原告已经在该房屋内居住,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房屋贬值一说,他们并不认可。

当庭,针对此案,法院没有做出判决,我们栏目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李进涛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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