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房精装修甲醛房地产商应对精装修房屋
————谭某、苏某诉××房产公司居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裁判规则 房地产商应对精装修房屋的装修污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仅需就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被告必须提供其没有实施污染行为以及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正文
谭某、苏某诉××房产公司居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
原告:苏某。
被告:××房产公司。
原告谭某、苏某系夫妻。2002年7月,原告谭某、苏某因准备结婚,购买了位于××市××路的商品房一套。由于该商品房系精装修房屋,故原告原告谭某、苏某在购买房屋后将房内窗户打开通风一个多月。同年9月中旬,两原告结婚并入住该装修房。入住后不久,他们感觉难以入睡、头痛、疲劳,同时室内空气有刺鼻的气味。同年10月15日,女房主苏某腹部疼痛到佛山妇幼保健院就诊后,证实怀孕,同时得知肚子痛可能与吸入过多甲醛有关。同年11月26日,经 B超检查,诊断胎儿未见胎芽。12月1日,胎儿流产。苏某遵医嘱在家修养15日,至此,两原告被迫另行租房居住。经该市一测试中心检测,原告居住的新房客厅、主卧室空气中甲醛浓度均超标。
2003年6月16日,原告谭某、苏某夫妇将被告××房产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请求赔偿已付的装修费、拆除施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等2.6万多元(后又追加重新检测费用3100元);并索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
[审理结果]
当地法院受理了这宗因装修引起的居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2003年8月,该案首次开庭。由于被告对原告出示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呈堂证据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当地法院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原告的室内环境进行重新测定。9月19日,经过采样检测,该监测中心作出新的检测报告:原告居室大厅和大房的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全部采样点的游离甲醛超标;其中大厅、大房、小房、厨房的游离甲醛浓度超标指数分别为6.2、9.9、1.6、0.1。大厅、大房的TVOC浓度超标指数分别为0.3、0.8。根据相关条款,该监测中心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这次检测还对室内环境污染来源作了分析,初步怀疑污染源为:木夹板吊顶、现场开料制作的家具、木地板、墙面涂料中的107胶(按污染严重性从高到低排序)。11月3日,该案再次开庭。法庭出示了第二份检测报告。原告结合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造成原告住房内空气甲醛浓度严重超标,不但给他们带来物质上的损害,还导致生活不适、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给他们原本甜蜜、幸福的新婚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并对他们以后能否怀孕蒙上阴影,造成生理上的障碍和心理上的恐慌,被告对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再重申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均是通过国家检验的合格产品,室内环境污染是原告没有进行必要的通风导致的,自己对此并无过错。被告还称,原告流产有身体素质等多种可能,原告出示的 B超报告单和流产病历不能证明流产就是由装修污染造成的。#甲醛房##遇到甲醛房怎么办#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后的住房室内空气中有害气体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原告也证明女主人入住该居室后有胎儿流产的损害后果;但被告却未能就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举证。故被告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对原告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回原告装修费用1.9万元;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8791.85元,并支付原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