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装修破损新房渗水破损新居成破屋损
房子漏水是一件令人苦恼的事,轻则引起霉变,重则墙纸脱落、漆面变色。好好的新居准备验收却发现房屋严重渗水,甚至还有破损,新房秒变“破屋”,其中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23日,谢某与某公司分别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出售1421号、1422号两套房屋,房屋总价分别为266613元、263915元。同时约定,某公司自商品住宅首次集中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非谢某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某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谢某依约支付购房款。2016年12月验房时,谢某发现两套商品房厨房、卫生间等房间多处存在漏水、渗水及楼顶隔热板、预制板破损等质量问题。谢某多次提出维修要求,某公司则不予维修或者拖延维修,两套商品房存在多处漏水、渗水,致使房屋无法对外出租获取收益。无奈之下,谢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用起诉的方式让某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件要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附有附件《补充协议》,其中第九条保修和质量争议中,约定如该商品房在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渗漏以及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等),由出卖人按照质量保修规定维修,买受人承诺不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及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另约定确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重大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因出卖人原因超过合理期限完成维修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修复期间的买受人损失。质量检测费由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方先行垫付,根据最终质量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该合同附带《质量保证书》,写明屋面防水保修期限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两套房屋全部价款并进行了装修。
2020年12月18日,法院工作人员与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涉案房屋勘查。发现两套案涉房屋多处墙面存在较严重的水渍现象。
法院判决
谢某诉求被告某公司立即修复涉案房屋上述渗水问题。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渗水原因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外墙墙体、现浇楼板防水未做好,导致墙面和楼板出现从外到内大面积墙体粉刷层脱落、渗水等现象。被告某公司交付房屋存在较严重渗水问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另鉴定机构提出维修方案为,外墙渗水可采用涂刷防水涂料、局部施打密封胶、墙面基层防水砂浆处理、墙体压密注浆等方案修补。支持由被告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
谢某诉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因房屋问题造成的租金损失123000元。该诉求计算依据系以涉案房屋同地段、相同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该日期系约定的交付日期2016年12月30日后两个月。涉案房屋确存在较严重渗水的质量瑕疵,就一般角度观察,该问题显然影响房屋使用人正常居住使用,乃至造成极大困扰。被告某公司因此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瑕疵,即使修复后,仍应赔偿谢某为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谢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涉案房屋鉴定费15000元。系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且该鉴定确亦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渗水质量瑕疵,同时分析渗水原因,以及提供维修方案,并作为证据为法院所采信。故该费用应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某小区1421号、1422号房屋墙面、顶板渗水问题修复(鉴定机构建议维修方案:外墙渗水可采用涂刷防水涂料、局部施打密封胶、墙面基层防水砂浆处理、墙体压密注浆等方案修补);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