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养的狗与乙养的狗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仅就养狗而言,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中国城市狗数量为5119万只。
虽然狗为生活增添了乐趣,但由于一些狗饲养者和管理者缺乏文明、安全和责任感,狗忽视了管理,导致狗在健康、和平和安全方面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导致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近年来,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协调统一养狗快乐和养狗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饲养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件,呼吁文明养狗,按照规定养狗,加强养狗责任感和责任感,形成严格执法、守法的养狗氛围和环境。”我希望所有的狗主人都能携带规则,记住安全,承担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幸福和平履行他们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官员说。
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过错,禁止饲养的大型狗都应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某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社区玩耍,遇到刘某某牵引狗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狗时,狗突然抓伤了徐某某的脸。徐某某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谈判失败,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用等费用超过3万元。
法院认为,动物饲养者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降低动物养殖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风险,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主观过错严重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刘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这只狗抓住了徐。虽然徐逗狗有过错,但不能减轻刘的责任。刘某某应赔偿徐某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孕妇被狗咬后终止妊娠,饲养者应承担相关费用
安某在小区被苗某养的狗咬伤,安某去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苗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发现他在接种疫苗时怀孕了。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在咨询医院等多方后选择终止妊娠,身心痛苦较大。安认为缪没有履行照顾他的狗的义务,导致他被咬伤。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要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苗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不一定会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苗不知道安怀孕,安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由于双方谈判失败,安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认为,苗饲养的狗咬了安,苗不能证明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苗应对安咬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狗咬伤后,安某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来,他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担心疫苗会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他终止了妊娠手术。这种行为符合安的生活环境和普通人的医学认知能力。因此,应支持安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缪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损失6069元。
根据最高法,本案是狗受伤并终止妊娠衍生的典型案例。目前,虽然医学上尚未确定狂犬病疫苗注射是否会影响胎儿发育,但疫苗使用说明书中的“谨慎使用”提示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与此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望,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在确定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和医学结论外,还应考虑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社会伦理,并注意判断结果的社会价值指导。因此,狗受伤后注射疫苗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害是狗受伤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狗追路人受惊摔伤,“无接触伤害”饲养者也负责
张某驾驶电瓶车经过某村路段时,张某养的黑狗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害怕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警方协调,张某一家将张某送往医院住院。经鉴定,张某的膝关节构成十级残疾。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不仅是指身体直接接触造成的伤害,也是对他人造成的恐惧之一。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被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狗造成的恐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狗的饲养者,张某乙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无法证明被侵权人张某乙是故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
养狗造成伤害的行为并不局限于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如咬伤、抓挠等。狗靠近别人吠叫、嗅觉或追逐别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恐慌,然后造成相应的身体损害。即使狗没有直接接触他人,只要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也属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饲养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宠物“无接触伤害”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时,饲养者或经理应提高控制意识,狗应合理控制和控制,并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负责。
违反规定的养狗行为,应当予以否认和制止
王某某在某菜市场经营干货摊,干货摊无证养狗11只,无牵引绳。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狗登记。后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劝说王某某,但无效。警方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动物救援中心,协助捕获现场非法饲养的狗,并将其送往当地流浪狗收容中心。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王饲养的11只无证狗。王某某拒绝接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未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养狗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变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狗。因此,公安机关有权查处辖区内的非法养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被责令拒绝整改。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王某无证养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范围不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登记后,依法履行调查询问、处罚前通知陈述、辩护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狗,法治社会依法支持养狗。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履行狗登记法律义务和照顾义务的饲养者进行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群对狗造成的损害,避免了狗伤害人的恶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