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被宠物狗咬伤后如何有
乙家的狗咬伤甲,甲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且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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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
一、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并不直接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在民法中,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关系,以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权关系。这些关系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份地位,而非涉及财产利益。
2.甲乙间的赔偿关系: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这一事件涉及甲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这是典型的人身关系范畴。然而,甲要求乙赔偿医药费,则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即甲因人身权利受损而向乙主张经济上的补偿,这种补偿请求权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其目的是填补甲因遭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种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关系,属于财产权益纠纷。
综上所述,甲被乙家狗咬伤的事实本身涉及人身关系,但甲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则构成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损害赔偿关系。因此,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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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准确地说,是甲基于被乙家的狗咬伤这一事实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并不属于绝对权,而是属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特定客体享有的、能够对抗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特点包括:
A.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他人对权利客体的侵犯。
B.对世性: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的义务。
C.无需特定义务人:权利的实现无需特定义务人的配合,义务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等都属于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特定义务人享有的、仅能对抗该特定义务人的权利。相对权的特点包括:
A.非排他性:权利效力仅针对特定义务人,不对其他第三人产生直接约束力。
B.对人性: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义务人是特定的。
C.需特定义务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指向特定的义务人,不能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例如,债权(如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甲的赔偿请求权:甲因被乙家的狗咬伤而向乙主张医药费赔偿,这种请求权是基于乙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其特点是:
A.指向特定义务人:甲只能向侵权行为人乙主张赔偿,不能向其他人提出同样的请求。
B.依赖乙的履行:甲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乙是否愿意或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
C.无对世效力:甲的赔偿请求权并不对除乙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产生直接约束力。
因此,根据上述特点,甲请求乙赔偿医药费的权利属于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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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避免因长期存在的潜在权利主张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甲因被乙家的狗咬伤而享有对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具体而言:
1.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甲应当在被狗咬伤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赔偿医药费,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甲被狗咬伤且因此产生医药费损失之日,通常视为甲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为乙之时,诉讼时效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3.时效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法定的中断或中止事由,如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或暂时停止计算。如果存在这些情况,甲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能不受原本的三年时效限制。
综上所述,甲请求乙赔偿医药费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甲应在法定的三年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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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拒绝赔偿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行使抗辩权,因为“抗辩权”是一个法律术语,特指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或反驳对方请求,从而阻碍请求权效力实现的权利。常见的抗辩权类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等。这些抗辩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和事实基础。
在甲请求乙赔偿医药费的案例中,乙拒绝赔偿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比如:
1.否认侵权事实:乙可能认为自家狗并未咬伤甲,或者甲的伤害并非由自家狗造成,从而拒绝承认侵权责任。
2.质疑因果关系或损失金额:乙可能认为甲的伤害与自家狗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者认为甲提出的医药费金额不合理、存在夸大或其他不当之处。
3.主张免责事由:乙可能主张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甲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故意挑逗狗)、甲明知狗有攻击性仍冒险接近等。
4.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如前所述,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乙可以援引时效抗辩权,主张甲的赔偿请求权已丧失胜诉权。
只有当乙提出的拒绝赔偿理由符合某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来反驳甲的赔偿请求时,才能说乙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若乙确实能证明甲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时乙援引时效抗辩权拒绝赔偿,这才是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总之,乙拒绝赔偿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行使抗辩权,关键要看乙拒绝赔偿的理由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权条件。在实际案例中,乙可能基于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理由可能构成合法的抗辩权,而另一些则可能不构成,应详细分析乙的具体理由,判断其是否构成有效抗辩,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