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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养狗的反应女子业主群里谴责遛狗不拴

发表于:2024-11-14 17:44:11 来源:柚子资讯

她在小区散步遭未拴绳的狗狗惊吓,而令她没有料到的是,她在业主群里就此事作提醒时遭辱骂。气愤之中,她向当地警方递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书,罗列了辱骂她的9名群里人员,同时递交的还有73页证据材料。

母女俩小区散步遭狗狗惊吓称未拴绳子也未戴狗笼,狗主人一直未现身这名女子叫夏莜(化名),目前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兴城嘉苑一期。

她介绍说,今年4月20日下午,她陪母亲在小区散步,来到一休闲处时,一条白色的狗狗突然朝她们跑过来,“它没有拴绳子,嘴上也没戴狗笼,后面没有人跟着,看起来不像流浪狗。”

涉事的白色狗狗。受访者 供图

她称,那条狗经过身边时突然停了下来,围着她俩转了几圈,嗅了又嗅,样子看起来有些可怕,“我从小就怕狗,担心它扑起咬人,当时我们受到惊吓,站在原地不敢动,腿有些发软。”

狗狗离开后,夏莜远远地拍了一张照片,“但一直未见狗的主人现身。”

业主群里发狗的照片提醒遛狗要拴绳遭数人辱骂自称被威胁经常有人敲门回到家后,夏莜将该狗狗照片发到小区业主群里并@小区物管称,“小区里大狗都允许放养吗?几次都吓得魂飞魂散的。”

随即有业主称,“这也不大吧,就是个土狗啊。”

“主人应当拴绳是最基本要求。”夏莜说,“(小区)后面草坪经常有几条狗窜来窜去,从不拴绳。”

听到夏莜这句话后,该业主质问道“人跑草坪里做什么?”

“这句话问得有点怪。”夏莜回应对方说,“人从小路上经过,狗突然从那里窜出来,主要是担心它伤到人。”

群里一名女业主看到狗狗照片后称,该狗狗是她家的,当时她男朋友就在附近。

这时又有业主说,“小区里放养的狗狗性格都挺好的,很乖。”

夏莜提醒说,外出遛狗一定要注意拴绳子,并在群里转发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建议@物管把该法条打印出来贴在小区内。

物管回应说,养狗的管理条例,他们在小区里有张贴,物管巡逻人员看到有遛狗没拴绳的也会打招呼,“这件事我们也会向上级反映的。”

本以为此事已经过去了,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令夏莜痛苦不已。

她说,她将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因狗狗未拴绳造成行人受到伤害的个案发到群里,希望能引起重视,结果遭到一些人反感,有人骂她管闲事,有人骂她在“假普法”“装正经”,更有人对她进行攻击和威胁,“他们甚至威胁说要到我家来找我。”

记者在夏莜提供的聊天截图中看到,有人称她命里就欠收拾,质问她说“你是不是在家里受了老公或娃儿的气跑到群里来撒,不对,你这种性格也没得啥老公和娃儿,但凡有一样你都莫得这么闲。”

当晚,夏莜拨打110报警,附近保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叫她收集相关证据交给他们。

夏莜告诉记者,接下来一段时间,她经常听到有人敲她家的门,“我的门没有猫眼,我不敢打开,有时是白天敲,有时甚至晚上也在敲,后来我又多次报警。”

她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向警方提交73页证据称有9人在微信群里辱骂她,要求刑事立案夏莜说,此事发生后她感到非常痛苦,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有时彻底难眠,饭也吃不下,遂在家人陪伴下来到四川省中医院检查,还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诉了医生,“医生说我的焦虑状态影响到了神经系统,如果这些事情处理好了,症状自然会慢慢消失。”

6月21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一份门诊病历显示,夏莜被诊断为“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

后来,夏莜向当地警方递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书,罗列了辱骂她的9名群里人员,同时递交的还有73页证据材料。

她介绍说,当时小区那个业主群里有243人,这些人多次长时间带节奏起哄闹事,故意对她进行挑衅、刺激羞辱、辱骂甚至诽谤她,认为这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请求警方立案查处。

她举例说,群里的张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用修改自己微信名、写打油诗等方式攻击她,还不停地带节奏故意挑衅生事,制造矛盾并在群里诽谤她碰瓷、想多赔精神损失费。

又称,群里的“阿X”长时间多次用极其下流的拼音首字缩写网络语言、图片语言、文字语言辱骂、侮辱她,诽谤她是惯犯,还深夜@她发信息骚扰,网名“A”借故生非,多次对她进行辱骂、调戏、侮辱,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网名“刘X”多次用文字语言、图书语言对她进行辱骂等。

记者在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保和派出所给夏莜的一份受案回执中看到,该所称“你报称的被侮辱一案我单位已受理,你可来所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警方回应已有1人被行政罚款100元涉及此事的其他人员尚在进一步查找中夏莜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今年8月初,她收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查明今年4月底至5月中旬,夏莜在兴城嘉苑小区内被他人不牵绳的狗吓到,后来在该小区楼栋业主微信群内谴责遛狗不牵绳的事,被人辱骂,后该人被警方挡获,经询问,该人承认了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办案人员称,涉及此事的其他人还在查找之中,“我们联系了物管,暂时没有找到他们。”

目前,当地警方正对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微信群系公共场所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群里辱骂他人或涉嫌寻衅滋事罪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吕薇律师认为,微信群系公共场所,在里面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夏莜可报警要求警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若辱骂行为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警方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她称,夏莜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吕薇律师介绍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同时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她说,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在群内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当然构成名誉权侵权。

吕微律师进一步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为发泄情绪,辱骂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予以散布的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表现,实施这些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她说,网络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随意发表带有侮辱、污蔑、诽谤等性质的言论损毁他人的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他称,在业主群里辱骂他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那些人的行为构成该罪,受害人夏莜可以向警方报案,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警方会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处理结果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和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付主任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受害人夏莜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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