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禁养哪些狗品种狗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3
1月28日,《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施行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介绍。
我市2005年出台的《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宣布失效,常态化养犬管理工作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犬类管理无法可依,《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随着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数量增长较快。2016年以来,我市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人数逐年上升,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类警情和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影响市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需依法规范管理。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小编按照关键词
挑出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关键词
分区域管理
《条例》实行了城乡有别的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条例》第三条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城市,一般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农村。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数量。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养犬的,每户或者每个单位只能养一只,也就是“一户一犬”;一般管理区内,没有数量限制。
二是品种。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烈性犬,但必须实行圈养。
三是登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需要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无需登记。
四是外出。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有严格的规则限制,如佩戴犬牌、全程牵引等;一般管理区内,除烈性犬需装入犬笼携带外出外,没有作出特别限制。
五是经营。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一般管理区内无此限制。
关键词
犬只户外活动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为犬只佩戴标牌;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在人多拥挤场合或者电梯等狭小空间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等防护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关键词
烈性犬、大型犬的管理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为此《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池州市禁养犬目录,向社会公布。禁养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出台禁养犬目录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条例》还规定“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加强对禁养犬的管理,《条例》对违规饲养禁养犬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禁养犬名录
根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池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完成了《池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本次发布的禁养名录共涉及所有种类的獒犬以及比利时牧羊犬、荷兰牧羊犬等39种烈犬。具体名录已经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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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日报 图片陆寒芳 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陆琴 责编:陶霞
审稿:周劲风 监制: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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