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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节目授权小窍门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

发表于:2024-07-15 16:53:02 来源:柚子资讯

随时国内综艺节目的日益火爆,各类优秀的综艺节目是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络平台争相竞购的对象;甚至进行自制或委托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制作优质的综艺节目。伴随着综艺节目的日益发展,其中音乐版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湖南电视台的《歌手》和浙江卫视的《好声音》等均由于音乐版权问题引发纠纷。由于音乐版权问题本身较为复杂,各方对综艺节目中是否应获取音乐版权,获取哪些音乐作品哪些权利,通过何种方式获取,获取途径等产生困扰,本文将从综艺节目制作播出流程所涉及音乐版权问题为线索进行梳理,以有助业者厘清其中法律关系。

综艺节目制作流程往往是通过一个制作团队,负责内容的策划、制作、运营、宣传、营销等最终通过电视媒体或网络媒体呈现给观众。音乐版权问题,往往应该通过在前期的策划开始着手工作。首先是音乐作品的选择上面,是哪些音乐作品需要在节目中呈现出来。对于曲目进行整理。其次,要策划好后期对于节目的投放在何种渠道,如涉及电视媒体的播放可能涉及广播权的问题;如涉及后续网络平台的播放则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当然,前期制作的复制权问题则首先应进行得到妥善解决,因为所有后续的投放均基于此。最后,鉴于音乐版权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前期策划阶段对音乐版权问题开始着手。因为一首音乐作品的词曲权利版权归属方多则近十家,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制作方使用这首音乐作品则应事先征得近十家版权方的授权。故往往前期进行版权工作的着手往往可以为后期音乐作品的选择上留有余地。

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 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目前综艺节目中往往对作者的署名权重视不够,很多节目中仅仅出现改编作者、重新编曲者等信息,对原创作者没有给予正确的署名。当然很多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可能会说无法查询或者版本众多等情况,该种情况可以通过权利方确认、版权机构核实、互联网媒体查询、正规出版物署名等方式进行确认,不能以简单的“无法核实”就剥夺作者的合法权利。以《我是歌手》侵权《烛光里的妈妈》署名权较为典型,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栏目组承认,节目播出时屏幕上的词作者署名为“王健,李春利”,而事实上李春利是该歌曲唯一的词作者。最终湖南电视台在官网向作者刊登致歉函。

改编权,是通过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来进行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原作进行词或者曲风上进行实质的改动,则均应通过原词曲作者的授权方可执行。改编权的案例中以也以上述湖南电视台《歌手》为例,2013年羽·泉在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第二场演出时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获得冠军。这首经典老歌由谷建芬作曲、李春利作词,羽·泉演唱的版本在曲调和歌词上都做了改编,词作者李春利说,羽泉演唱这首歌曲,歌词修改有8处,如“妈妈”被改为“妈”,“女儿”被改为“孩儿”,“不愿”被改为“不能”等等。《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当代著名女作曲家谷建芬也在羽泉的这次改动中被改了曲。最终,湖南电视台承认是制作过程不够严谨,与作者达成和解。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任何一个节目的制作首当其中要解决的就是复制权,它是形成一个完整的综艺节目的原始权利,欧美国家对此表述为SYNCHRONIZATION影音同步的权利,我们国家对此表述的是复制权。复制权是基础权利,只有得到复制权的授权,综艺节目的制作才合法,再次进行运营、投放时则不是产生权利瑕疵。只有通过复制权把音乐作品复制合成在节目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节目源,才能进行二次投放,否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艺节目投放电视台过程中,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通俗的讲就是通过广播卫星信号向公众传播作品。目前广播权的解决主要是依据2009年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通过各地电视台同音乐词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进行一揽子协议的许可工作。据音著协官网显示,截止2017年,已获得音著协音乐作品广播权许可的电视台共47家。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均与音著协达成广播权一揽子许可协议。可见,综艺节目的广播权通常由电视台统一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解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卫视称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中包含节目制作的复制权授权,这是不正确的。卫视与音著协签订的一揽子协议中仅包含为节目转换成发射信号临时将节目存储与服务器的复制权,决不能将前期制作过程中的复制权也吸收在广播权一揽子协议中。所以,当作者向卫视或者其节目制作单位主张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时,以与音著协签有一揽子协议的广播权来抗辩时则不能成立的。

综艺节目投放网络平台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当前,综艺节目更多都会在互联网媒体进行投放,当然的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类似电视台的《付酬办法》的规定,由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收取。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音乐互联网企业使用的音乐作品往往数以百万计,海量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如果逐一进行获取授权再提供上线往往导致音乐传播的障碍,无法给用户提供及时高品质的音乐。在此情况下,更多的音乐互联网企业如百度、腾讯、网易、阿里等均与音著协签有一揽子协议,解决其所涉音乐词曲版权问题。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获取一是可在原始的制作过程中,在取得复制权授权时一并从权利方获取;二是通过网络平台另行解决,即网络平台与音著协达成过一揽子协议且综艺节目中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在一揽子协议中。如果平台与音著协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并不包含综艺节目中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仍由节目制作方对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解决。

综艺节目中的曲目进行商业演出,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综艺节目进行运营时,往往通过节目的运作将自身的节目包装或者对有特质的歌手进行包装,最终打造自己成熟的节目或者艺人产生商业收益。随着节目热度的不断提高,其中所选择的歌曲则成为商业演出的首选,如举办歌友见面会、迷你演唱会、大型商业演出等等。在此过程中则涉及表演权的问题。在进行演出前均应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而非节目制作方进行一次录制后,表演权被节目制作方吸收。也就是说如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综艺节目中音乐作品进行商业演出时都应取得原始词曲作者授权后方可使用。由于表演权作为著作权人的小权利往往都是通过各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所以,再次进行商业演出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可以直接通过音著协进行解决。

综上,一个完整的综艺节目在投放市场后可能涉及不同的权利种类,制作方可以根据选择不同的商业模式进行选择解决不同的权利种类。希望本文能为业者厘清法律关系,如何解决节目中音乐版权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借用“刘家昌狠批内地综艺节目盗用其原创歌曲”视频中一句话为原创作者发个声:“刘家昌说:“我不说话,不代表我死了。我现在告诉大家,我还活着。你以后要用我的东西,没问题,打个电话,照会一下。钱不钱我不计较,但是最起码的尊重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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